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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神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相关内容

发表日期:2015-07-06    阅读次数:       【字体:   
《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神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相关内容
一、适用范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报国务院审批、核准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简称“项目”下同),适用本办法。
二、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内容
项目单位在组织开展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时,应当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分析,征询相关的群众意见,查找并列出风险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方案措施,提出采取相关措施后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建议。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应当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重要内容并设独立篇章。
三、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的分类
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分为三级:
高风险:大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事件。
中风险: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映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
低风险: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对项目有意见,通过有效工作可以防范和化解矛盾。
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内容
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指定的评估主体组织对项目单位作出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开展评估论证,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分析判断并确定风险等级,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为项目建设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各方面意见及其采纳情况,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是审批、核准项目的重要依据
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申报文件中,应当包含对项目社会未定风险分析和评估报告提出咨询意见。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认为项目存在高风险或者中风险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不予审批、核准或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并应在批复文件中对有关方面提出的其实落实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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